(2015)房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煞与北京五艾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煞,北京五艾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张煞,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新梅,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新如,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五艾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269。法定代表人刘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煞诉被告北京五艾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煞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煞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