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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曙光与被执行人张晓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光,张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曙光(身份证号码3706201973********)。被执行人张晓岩(身份证号码3710021977********)。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