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曙光与被执行人张晓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光,张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曙光(身份证号码3706201973********)。被执行人张晓岩(身份证号码3710021977********)。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