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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振元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延莉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振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马振元,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马振元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延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振元以被申请人马延莉于2012年7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延莉失踪。经查,马延莉,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罗家坪119号,原住所地为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三期15号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301170924,与申请人马振元系父女关系,马延莉于2012年7月2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两年。2014年8月5日,马振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马延莉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马延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延莉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延莉自2012年7月22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该事实有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该村村民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故申请人马振元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延莉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延莉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粟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