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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