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李×,女,1979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