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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6月6日,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5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