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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信用联社忠庄信用社与遵义市桃溪助学中心、刘明义、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遵义桃溪助学后勤服务中心,刘明义,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被执行人遵义桃溪助学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遵义市桃溪中学内。法定代表人刘明义,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明义。被执行人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公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红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桃溪助学后勤服务中心、刘明义、遵义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110万元,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遵义桃溪助学后勤服务中心的财产已由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处理完毕,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处分,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红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刘 利审判员 李国政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