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与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范民金初字第00118号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杨集乡杨集北街路西。负责人:王进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广申,男,汉族,该信用社副主任,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书卿,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史卜臣,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维乾,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武秋来,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与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广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以下简称杨集信用社)诉称:2011年11月19日,被告李书卿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48‰,逾期月利率17.22‰,被告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李书卿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时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还本金,利息已付清至2012年12月31日。诉请判令:1、被告李书卿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2、被告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偿还责任。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未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李书卿在2011年11月1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48‰。2、借款借据一份两联。证明原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签订了借款借据,以及被告还款情况,没还过本金,利息已付清至2012年12月31日。3、存款凭条一份。证明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12万元发放到位。4、保证合同、担保书各一份。证明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对李书卿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5、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担保书、存款凭条以及被告身份证明等,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李书卿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48‰,逾期月利率17.22‰,被告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并分别出具担保书,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按时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书卿未还本金,利息已付清至2012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杨集信用社与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被告向原告杨集信用社出具的贷款担保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杨集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李书卿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被告李书卿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之日按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对被告李书卿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李书卿、史卜臣、李维乾、武秋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