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慕秀芳、卢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杰,慕秀芳,卢百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杰被申请执行人:慕秀芳被申请执行人:卢百学申请执行人王春杰与被申请人慕秀芳、卢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建黑民初字第0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