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双城某银行与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某银行,王某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某银行,住所地双城市治国街一委,法定代表人郝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高某某,该联社承旭分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某银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双城某银行与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孙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洪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