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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欲与被告林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舒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