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欲与被告林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舒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