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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先平与戴(代)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先平,戴(代)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汪先平,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戴(代)传和,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先平诉被告戴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学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传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1999年元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解决家庭临时困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自2001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借故拖延一直未还。2011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撤回了原借条。在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然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戴传和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戴传和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原告汪先平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汪先平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理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拖延至今,显属过错。现原告诉请被告及时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借款没有利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代)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汪先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