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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44760元,现已执行标的24476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丁某某的银行存款248780元(包含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款244760元,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02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