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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执民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赖立平与谢宜臻、李林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立平,谢宜臻,李林高,洪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赖立平。被执行人:谢宜臻。被执行人:李林高。被执行人:洪祖富。申请执行人赖立平与被执行人谢宜臻、李林高、洪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1日,赖立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谢宜臻、李林高、洪祖富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被执行人谢宜臻、李林高、洪祖富尚欠申请执行人赖立平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调解书确定的计付)、律师费1400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2973元、执行费3806.27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1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