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华。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兆敏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