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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华。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兆敏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