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赵祖刚与陶兴生、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刚,陶兴生,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赵祖刚,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红红,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陶兴生,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明军,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嗣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然,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刚与被告陶兴生、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祖刚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祖刚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祖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