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718号原告李志刚。委托代理人洪修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穆录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内容均涉及电子技术服务问题,本案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撤销原、被告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WAP智能商务平台服务合同》及返还合同价款97800元,并不涉及电子技术服务问题,不属于技术合同性质。被告以此主张将本案移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对此有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万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桂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