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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叶玲诉被告白金荣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白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