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叶玲诉被告白金荣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白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