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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小妹与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妹,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411号原告何小妹,女,193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加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致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英杰,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妹与被告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小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