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潭中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中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聚源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京诚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冶京诚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湘潭仲裁委员会(2014)潭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仲裁委员会(2014)潭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剑英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