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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任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和分工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拉着王某乙和任某某到桐柏县城乡结合部寻找目标伺机行骗。2014年5月29日8时许,在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刺沟组看到在道路上行走的魏某甲,王某乙首先上前与其搭讪,声称要在附近找一名会看病的“女医生”,在魏某甲表示不知情时,任某某出现在他们面前,自称可以带领他们找到女医生,三人在刺沟组寻找女医生的过程中遇见自称是女医生孙子的王某甲。王某甲让其三人坐到车上,在车上王某甲假借其奶奶口气先后告诉王某乙、魏某甲其家人近日内有灾星,需要拿现金或金银首饰放在佛像面前开光进行消灾,然后再将钱拿回去。王某乙假装相信可以拿钱消灾便下车离开回家取钱,任某某随被害人魏某甲回家取钱,在魏某甲居住小区大门的道路上,魏某甲将从家中取出的1万余元现金交给任某某,并按照其要求“不回头向前走99步”。在其返回取钱时发现任某某等人不见了,发觉受骗。王某甲三人在诈骗得手后当即驾车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于2014年7月14日将被害人魏某甲被骗现金10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亲属各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韩某、韩某甲、魏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将赃款予以退赔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刑期均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哲审 判 员  陈新奇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