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路荣胜、樊文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荣胜,无业。委托代理人:彭延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强,青岛瑞泽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徐万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文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哲。上诉人路荣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荣胜以其与被上诉人郭志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路荣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荣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上诉人路荣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