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6741号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志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达。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达公司)诉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文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兴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达公司诉称,2014年6月30日、7月11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D140630、SD140711两份《供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品名为光平带及黑退带等不同规格型号的冷轧带钢。原、被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条付款方式货到一周内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购货方无故……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守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货款总值的100%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第十二条合同订立后,若合同双方对合同之条款有发生争议,应提交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合同签订后,截止到2014年7月26日,原告已向被告完全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并未履行货到一周后付款的义务。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75486.46元。结算之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偿还剩余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除了支付拖欠货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14085元(按合同货款总值3046950元的30%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时兴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7月11日,原告松达公司与被告时兴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D140630、SD140711的两份《供货合同》。其中编号为SD140630的《供货合同》约定:一、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销售的产品是:黑退带冷轧带钢,合计人民币1142500元整;二、付款方式:货到一周内付款;八、违约责任:购货方无故解除、拒绝或者延迟履行合同,守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货款总值的100%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第二条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因该特定货品作废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金额计算该损失数额)及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十二、若合同双方对合同之条款有发生争议,应提交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等合同条款。编号为SD140711的《供货合同》约定:一、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光平带、黑退带冷轧带钢,合计人民币1904450元整;其它合同条款同上一份合同。合同签订后,截止到2014年7月26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合计销售钢铁货款人民币3186403.26元,而被告也陆续付款,但并未完全履行货到一周后付款的义务。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75486.46元。被告在销售报表下方记载:“经核对无误。时兴公司欠松达货款1075486.46元;经办人:邓群芳以上所欠金额1075486.46元,收到发票1635486.46元后,在2014年10月30日前结清。时兴公司/邓群芳2014年9月25日”,并加盖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剩余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合同二份、销售报表原件一份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松达公司与被告时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松达公司依约交付货物,时兴公司作为买受人,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时兴公司至今尚欠松达公司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有销售报表(即对账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时兴公司显属违约,应负清偿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第二条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第二条又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4085元(按合同货款总值3046950元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为妥,超过的其它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时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二、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26元,由原告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91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炳源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菲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