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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商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初字第0604号原告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国槐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继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寒。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朱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冶东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4元,减半收取52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永明审 判 员  陈俊春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