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义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王义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湘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义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426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义军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义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义军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王义军在执行期间,亲属汇款多,确有执行能力,却不积极退赔,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