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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留法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磊、杨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留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磊,杨建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方留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闻卫生,义马市千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磊,男,汉族。被告杨建涛,男。原告方留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磊、杨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留法诉称:2014年11月26日21时30分许,在义马市东风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被告张磊驾驶豫M872**号桑塔纳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车相撞,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张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车辆豫M872**登记车主为杨建涛,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留法无法提供被告张磊和杨建涛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留法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20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