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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许传星与龚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星,龚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许传星,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龚汉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许传星与被执行人龚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