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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泽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泽敏,女,生于1967年6月16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泽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正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冯泽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冯泽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泽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有存款820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泽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以冯泽敏名义所开账号的存款8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明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