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立终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鹏明与青苹果假日烤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明,青苹果假日烤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立终字第00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苹果假日烤吧负责人吴锦泓,烤吧经营者。上诉人高鹏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将会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鹏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鹏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