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晓娟诉被告马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娟,马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62号原告付晓娟,女,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马英,男,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付晓娟诉被告马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晓娟承担。剩余诉讼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