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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续当与李根茂、李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续当,李根茂,李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王续当,男,汉族,1967年出生,河南省人,个体户,现住轮台县。被告李根茂,男,汉族,1964年出生,河南省人,个体户,现住轮台县。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62年出生,河南省人,个体户,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续当诉被告李根茂、李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续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王续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续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王续当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