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许广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广品,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常西村*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广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志新、陈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广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广品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前进村经营收购站期间,于2014年1月11日10时许,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收购站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马某、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38米型号为YJV4*50+1*25的塔吊主电缆线。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49.6元。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许广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广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许广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品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广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广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