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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贤龙、赵本运与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龙,赵本运,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龙,男,1972年8月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赵本运,女,1972年1月1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元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一宗国有���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16036.80平方米,座落于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城南项目区,土地使用权证为:裕国用(2011)第C.S:867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O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