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严育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育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31号罪犯严育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育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严育文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严育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严育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育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严育文共获得奖励分121.3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育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盗窃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育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