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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学敬、靳学洲、靳保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学敬,靳学洲,靳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靳学敬,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靳学洲,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靳保民,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3)庆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靳学敬、靳学洲、靳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房管无房产登记信息,车管无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法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