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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强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天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平,强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63-2号原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被告: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朱某某、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某某妻子王某名下位于XXXX。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名下位于XXXX予以查封。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