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葛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葛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陈海燕。委托代理人谷金霞。被告葛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葛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对被告葛林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