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98号原告芦某,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吴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