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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项兆军与黄伟君、蒋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军,黄伟君,蒋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774号原告:项兆军。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君。被告:蒋人财。原告项兆军为与被告黄伟君、蒋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黄伟君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项兆军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国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君、蒋人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兆军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黄伟君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黄伟君向项兆军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约定月利息2%”。被告蒋人财为被告黄伟君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签字,同时约定对借款人的担保时间为无期限担保,即借款方归还出借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止。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拒绝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黄伟君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蒋人财对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伟君、蒋人财均未作答辩。原告项兆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黄伟君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及被告蒋人财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事实。本院已向被告黄伟君、蒋人财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被告黄伟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蒋人财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担保时间为无期限担保,即借款方归还出借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止”。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伟君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蒋人财亦未代为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黄伟君、蒋人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黄伟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其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黄伟君至今仍未偿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蒋人财为借款人黄伟君提供担保,但其与原告并没有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故被告蒋人财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被告蒋人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伟君追偿。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项兆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9月1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蒋人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伟君负担,被告蒋人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尤宣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