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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一初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秀英诉被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尚坛、李道俊、马点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英,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尚坛,李道俊,马点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一初字第02773号原告:徐秀英,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安徐村苑庄62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6103262324。委托代理人:姜洪平,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彭德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刘素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尚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太和县赵集乡君王村君王327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09238517。委托代理人:韩卫星,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道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党桥村李庄,身份证号码412725198005235715。被告:马点月,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颍河乡杨圩村双西对221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680719474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英诉被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尚坛、李道俊、马点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英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