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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钱彬与柳文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彬,柳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钱彬,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柳文丽,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钱彬与被执行人柳文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彬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柳文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文丽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柳文丽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孙培勇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