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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