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