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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贺伍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伟,男。被执行人:王剑武,男。被执行人:付会枝,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0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