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贺伍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伟,男。被执行人:王剑武,男。被执行人:付会枝,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0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