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鑫生工贸有限公司、宋丽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鹤岗市鑫生工贸有限公司,宋丽娟,刘玉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被告:鹤岗市鑫生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宋丽娟。被告:刘玉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鑫生工贸有限公司、宋丽娟、刘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广词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