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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61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彬彬与司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彬,司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61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彬彬,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司维国,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司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维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司维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维国的银行存款肆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