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61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彬彬与司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彬,司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61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彬彬,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司维国,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司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维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司维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维国的银行存款肆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