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薛虎仙与泰兴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泰兴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43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53年9月9日生。被告泰兴市粮食局,住所地泰兴市政府大院内15楼。法定代表人叶亚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泰兴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红星审 判 员 万 宁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