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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薛虎仙与泰兴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泰兴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43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53年9月9日生。被告泰兴市粮食局,住所地泰兴市政府大院内15楼。法定代表人叶亚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泰兴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红星审 判 员  万 宁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