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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国民与苏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当太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民,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小兵,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小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国民劳务工资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苏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小兵银行存款7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