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国民与苏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当太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民,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小兵,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小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国民劳务工资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苏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小兵银行存款7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