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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夏永池,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公路欧普大厦一层、二层、四层、五层。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KNEWOPPLEINT’LLIGHTINGSTOCKLIMITED),注册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C室。��事:夏永池、蔡海霞。被执行人:夏永池,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系中山市古镇维铭丽照明电器厂业主,被执行人: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工业区(村委对面)。法定代表人:夏永池,总经理。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中中法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夏永池名下牌号为XX小型汽车一辆的车管档案,并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扣押该车。2014年1月8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夏永池名下位于XX房〔土地证号为**,房产证号为**,该房地产已设定抵押〕,并于2014年10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夏永池在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60%的股权。2014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维铭丽公司、夏永池支付申请执行人���偿款50万元(含垫付的诉讼费),第一笔20万元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第二笔1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在第二笔款项到帐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永池上述汽车的扣押,在第三笔款项到帐后解除其他查封。本案执行费由维铭丽公司、夏永池承担。协议签订后,夏永池向本院支付了两期执行款20万元和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两期执行款合计35万元,根据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即应当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夏永池名下牌号为XX小型汽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0)中中法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夏永池名下牌号为XX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