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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X,女,汉族,云南禄劝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杜XX,男,云南禄劝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杨X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XX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6000.00元的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XX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6000.0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杨X,申请人杨X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禄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