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X,女,汉族,云南禄劝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杜XX,男,云南禄劝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杨X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XX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6000.00元的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XX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6000.0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杨X,申请人杨X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禄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