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慧奇